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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万利律师  刘万利律师,毕业于吉林大学,吉林市政协委员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办理重大刑事,民事疑难案件经验,从业以来办理数十起重大疑难刑事和民事案件深受当事人好评,特别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为十多人无罪辩护获得成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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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刘万利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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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辩护

1997年修订的刑法权衡死刑的利弊得失,最终从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,采取保留死刑,严格限制死刑的立法宗旨,除取消极少数死刑罪名外,基本上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死刑罪名。修订后的刑法从死刑的适用范围、适用对象、核准程序、死刑缓期执行等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,比较好地体现了我国一贯采取少杀、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。

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。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。

(二)死刑的适用对象

刑法第48条规定,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

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。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,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,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;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,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,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,丧尽良知,不思悔改,极端蔑视法制,仇视社会。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,缺一不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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